近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共同印发了《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动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在目前种子、化肥等物化成本和地租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劳动力成本至覆盖全部农业生产成本或直接开展收入保险,促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放开小麦、水稻市场价格,完全成本保险可以为收入保险打下基础,它隐含了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的平均价格,体现了农户的物权收益和劳动力收益,是一种准收入性质的保险。在玉米价格完全放开的地区,则直接开展收入保险。实际上,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000061,股吧)实施价格支持政策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农业支持与保护体系中比较普遍的做法,且粮食价格政策从价格干预逐渐向收入支持转变。因此,这一通知的出台,是在原有以保障物化成本为主的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是新形势下完善我国粮食作物支持保护政策、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统计数据显示,自2007年到2016年的10年间,我国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2.16万亿元,年均增速38.83%。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长到417.12亿元,增长了7倍;2017年,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继续增长至479.06亿元。但与此同时,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保险责任以自然灾害、意外和疾病等为主,保障水平仍以直接物化成本为主,与农业的实际生产成本有较大差距。同时,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仍不健全,保险公司面临提高保障水平后赔付波动加大等风险等。而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是我国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收入”的重要转变,对推动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促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粮食产销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不确定性,是多种风险的集合,而之前我国采取的主要措施仍然以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为主。如针对粮食生产过程中面临的自然灾害或病虫害等风险,我们的主要措施是培育推广高产抗灾优良品种、提高粮食作物抗风险能力以及农民防灾减灾的能力,虽有农业保险,但因为主要保障物化成本,所以在没有遭受大灾的情况下,实际发生的作用较为微小。针对粮食销售过程中面临的价格波动风险,主要通过最低收购价政策进行管理。相对于这些思维更偏重安全管理的措施而言,融资型风险管理措施的发展是不足的。国际粮食价格“天花板”封顶和成本“地板”抬升的挤压、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农业生产和价格补贴的“黄线”以及资源环境的“红灯”是新形势下我国粮食安全面临的新挑战。
同时,农作物收入保险的实施也具有一定挑战性。首先,收入保险的定价以及产品设计需要多年的产量数据、可靠的市场价格数据以及预测性较强的期货价格数据,且基本单位要足够小,这样以此区域为单位的产量、价格的数据甚至直接的收入数据才可以使收入保障水平的确定、费率厘定等过程较为精细和准确。美国农作物收入保险大范围推广的经验之一,就是美国的土地利用信息十分完备,每一块耕地都有完整的编号、面积、形状、位置等基本信息,并能实现对土地产权、种植计划等方面的动态监测,这有利于掌握投保人的基本情况,有效减少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同时还可以根据土地的耕种条件、田间管理条件等进行细致的风险区划和更加精确的费率厘定,不同的风险区域实施差异化的费率和补贴政策,使农作物收入保险获得更好的实施效果。因此,收入保险对基础数据的要求更高,需要积累农作物主产区的单产、价格、收入以及种植大户的种植规模、计划、土地流转等一系列数据和信息。
其次,应加大对收入保险的宣传力度。之前的物化成本保险经过较长时间的推广,农民已经普遍接受,而收入保险需要综合考虑到产量和价格风险,其模式较为复杂,在宣传上应投入一定精力,只有农民对这一新产品有认识、有信心,收入保险才有很好的推广前景。
再次,收入保险能够可持续发展还有赖于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农作物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可以让市场更好地发挥调节作用,可以平衡农作物的供求,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对农作物收入保险的发展也十分必要。收入损失风险相对于单纯的价格风险更具可保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利用了产量与价格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所带来的“对冲效应”。而这一“对冲效应”发挥作用的前提则是市场化的交易条件。市场化条件下,产量或者供求与价格的相互影响机制才得以发挥作用。因此,应促进实施收入保险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进程,减少对价格的干预,让农民根据市场信号来调整种植规模,为收入保险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最后,保险公司还需做好相关风险的分散。美国农作物收入保险的发展过程中,美国完善的再保险机制发挥着关键作用。大宗农产品的价格波动具有一定的系统性特征,且我国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正处于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价格波动相对较大。因此,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和控制问题上加大支持力度,通过再保险、各层级的大灾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做好风险的分散和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