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管 辖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 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 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 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 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 易等争议。
前款所述争议包括:
(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 、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四)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 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资金、 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 争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 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 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 面申请,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