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rce: Time:2004-09-22 17:06:53 views:
第一条(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所称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应当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
除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投保人对因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一)物权;
(二)合同;
(三)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
第二条(保险利益的时效) 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因此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及符合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形式的其他保险凭证。
第四条(缔约过失责任) 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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