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二节 机构变更
第三节 保险许可证
第四节 终止与清算
第五节 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三章 保险经营
第四章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五章 保险资金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