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rce: Time:2004-09-22 09:26:02 views:
第一节 注册簿
第一条 〔商标注册簿〕
(一)本法施行后,专利局应继续保管称为商标注册簿的记录,登记注册商标及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和情况,转让和移转通知,各注册使用人的名称、地址和情况,注册商标的弃权,使用的条件和限制以及其他有关注册商标事项。
(二)注册簿继续分为两部,称为A部和B部。
(三)注册簿应按规定在一切方便的时间开放,供公众查阅。
(四)注册簿由专利、设计及商标总局局长掌管,本法称总局局长为“注册局长”。
第二节 注册效力和侵权诉讼
第二条 〔未注册商标不发生侵权诉讼〕
任何人无权为未注册商标的侵权提起诉讼,要求制止侵权或赔偿损失。但本法任何规定不得影响任何人对假冒他人商品的行为提起诉讼或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三条 〔商标注册是关于指定商品的注册〕
商标注册必须是关于指定的商品或几类商品的注册。如果商品归类发生问题,由注册局长作出决定,其决定是终局性的。
第四条 〔A部注册的权利及侵权〕
(一)按照本条和本法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某人在注册簿A部注册(不论在本法生效以前或以后)为某项商品的商标(证明商标除外)所有人,如果注册生效,即授予或视为已经授予使用该商标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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